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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2014/03/27 【蘋果日報/林巧雁】


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綜所稅時,可申報扣抵租金上限為12萬元,但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能扣除,只能2選1。國稅局官員說,若有小孩在外求學租屋,或到外縣市工作租屋,租金都可申請扣除,記得要提供承租房屋僅自住、非營業用的切結書文件


至於有些房東揚言房客若要申報扣抵租金,就要漲房租,官員說,房東有所得就要申報,房客檢附確實的租金支出就可扣抵,房東與房客雙方要溝通,也希望房東能誠實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房屋租金支出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主要的列舉扣除項目。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租金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房租扣抵上限12萬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申請扣除租金應檢證明文件,一是承租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其次是納稅義務人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此外,台北國稅局也提醒,若因夫妻已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可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居」字樣,以免被以漏稅案件補稅處罰。


夫妻若各自分開單獨申報,未於申報書註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致稽徵機關無法合併歸戶,除了補稅外,還要處以漏稅額1倍的罰鍰。夫妻分居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後,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是准依夫妻各自應分攤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再寄發單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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