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4/04/12 【蘋果日報/洪安怡】


5月報稅的腳步近了,去年賣屋有獲利者,可採核實認定、標準認定2種方式申報,對於無法舉證買價的房屋,可採標準認定的申報方式節稅,但2014年1月下旬國稅局宣布,若出售的房屋為豪宅,無法舉證成本,則採成交價的15%為獲利所得。買賣房屋獲利,依法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該屋售價扣除當初買價,再減去相關支出費用即為所得,一般稱之「核實認定」




保留契約單據


申報人可提供當初購屋的私契,付款支票、存摺等購入成本的證明文件,相關支出費用則有仲介服務費、契稅、代書費等,奢侈稅繳納的稅金,也可依照房屋比例認列扣除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提醒,若算出財產交易有損失,民眾須保留房屋買賣契約或相關單據,在未來3年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時抵扣。


參考實價登錄


由於許多房屋購置時間年代久遠,當初購入成本難以舉證,民眾可依房屋稅單上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課稅比例算出獲利所得,此稱「標準認定。課稅比例依房屋坐落地段有所不同,假設該屋評定現值為1000萬元,坐落於課稅比例48%的大安區,可得申報人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為480萬元,若該屋坐落地點為文山區,則以課稅比例42%計算降為420萬元。


由於目前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市價,讓不少賣屋獲利民眾想採「標準認定」來節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表示,「標準認定」是便民措施,但稅法本意為實價課稅,只要稅捐機關掌握購買價格,仍有權要求民眾「核實認定」,此時,實價登錄也會是參考資訊之一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專案經理林以德提及,經手過不少以「標準認定」申報的民眾,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繳稅金的案例,當中又以中高總價房屋機率最高,若是5年內新屋,稅捐機關更可向建設公司查調買價,故建議民眾以「核實認定」申報。


近來政府對豪宅(北市8000萬、其它區域5000萬以上)管控趨嚴,今年1月下旬財政部宣布,出售豪宅若無法舉證成本以「核實認定」申報,則全面採用房屋售價的15%認列為獲利所得。算法為成交價格依照房屋評定現值與土地公告現值算出房屋佔比,再乘以15%。


假設該屋成交價格為1億元,房屋評定現值為3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700萬元,算出房屋價格佔比如下︰1億元×﹝300萬元╱(300萬元+700萬元) ﹞=3000萬元。再將房屋價格佔比3000萬元乘以15%,所得450萬元即須併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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