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03月21日一位匿名的網友提問


多年前我幫自己家姐作銀行借款的保證人 ,結果那期間家姐無力償還. 銀行對我強制執行連帶清償索賠. 我經由與銀行協商後以借貸金額的部分成數償還給了銀行,換取我個人的保人免責.

請問 ,家姐日後在有錢或資產的狀況下,我可以對家姐進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索賠嗎? 還是說我當保人就是活該連帶賠償,賠錢了事無法向家姐求償.謝謝~



我的回答


主要問題『家姐日後在有錢或資產的狀況下,我可以對家姐進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索賠嗎? 』~先回答:原則上是可以

依據民法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權人(銀行)對於主債務人(令姐)之債權於其清償之限度內,移轉與保證人(版主),此為實務及學說上之『清償代位權』~依此項代位權,保證人得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向主債務人求償。換言之,保證人代債務人還了多少錢,債權人之債權就移轉多少給保證人


總結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已承受銀行對於令姐之債權,往後您查到令姐名下有薪資所得、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對令姐的支付命令或起訴;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規定之『執行名義』,然後聲請強制執行令姐的薪資,跟債權銀行一起分令姐薪水的三分之一



希望回答有協助釋疑,如有疑問可再來信或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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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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