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4/04/19 【蘋果日報/洪安怡】


房屋買賣獲利須繳交綜合所得稅,而無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針對2年內為求換屋的民眾,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核實認定,符合資格者,可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抵扣綜合所得稅





民眾買屋獲利申報綜合所得稅(以下稱綜所稅),申報方式有二,其一為以房屋評定現值計算的「標準認定」,因通常低於市價,民眾較常採用。但在實價登錄上路後,政策趨向回歸稅法本意的核實課稅,若擔心被追討稅款,民眾可改採「核實認定」,將房屋售價扣除當初買價,再扣除相關支出費用,算出的獲利所得納入綜所稅中申報


除此之外,採「核實認定」報稅的民眾,若在2年內換屋,還可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抵扣的方式來節省支出



2間均為自用住宅


申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先買或先賣並不影響,但購入的房價必須高於出售的房價,且2間房屋都符合自用住宅的條件,至於房屋所有權人並不限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亦可


以民眾當年度的所得總額,扣除掉免稅額、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後,可得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再將綜合所得淨額乘以稅率,再扣除累進差額,就可計算出當年度應納稅額的總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年度應納稅額總額A值-當年度扣除售屋獲利所得後的應納稅額B值=可扣抵的稅額。


如某甲當年度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後,綜合所得淨額共150萬元,將150萬元乘以12%的稅率扣除累進差額後可得A值143600元。假設某甲房屋獲利所 得為100萬元,將150萬元扣除房屋獲利所得100萬元後,以此50萬元乘以5%的稅率得B值25000元,將143600元減去25000元,剩下的 118600元即為可抵扣稅額。


須證明資金來源


欲採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抵扣綜所稅,可於每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攜帶戶口名簿影本、房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向國稅局申請辦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副局長黃麗鯤補充,目前申辦此業務的民眾較少,除了採「標準認定」報稅的民眾還是佔多數外,推估是因為條件限制多,資料要求完整,還要證明資金來源,對民眾申請上有一定的抗性,將來納稅人觀念建立完整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才有機會成為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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