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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2014/05/10 【蘋果日報/潘姿羽】


營建署「整合住宅補貼」辦法重新修訂,今年度便適用!若補貼期間遭認定資格不符須返還補貼金,民眾除了補貼金,不須再償還銀行利息,而判定資格不符的基準也從「月」改成「日」國宅組科長林美桂表示,這次把名詞定義得更精確,以免因認知不同產生爭議。


以「日」為基準


政府每3年會查核通過申請的民眾是否仍符合條件,若失去資格,政府會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助。假如民眾2012年1月15日資格不符,政府2013年發現,會要求民眾自2012年1月15日起,返還補貼金額,但自資格不符的「事實發生日」至「返還日」間,補貼金不須計息。



過去住宅補貼辦法對申請資格定義不夠明確,曾有民眾提出申請後,購買第2屋或結婚,資格便不符條件。但因條文原訂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的條件」為審查依據,民眾便以此力爭。營建署此次修訂為審查期間若發生資格不符或有異動導致不符的情形,可駁回該申請案。此外,為配合內政部戶籍及地籍謄本減量政策,戶籍謄本可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取代,建物登記謄本則改為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影本,簡化申請文件。


以往曾發生家暴或性侵犯施暴人利用家中有受害者,申請住宅補貼時爭取加分,為讓申請過程更公平,營建署修法後,未來審核申請人條件時,若申請人為弱勢家庭,仍會予以加分,但發生家暴施暴者以家中有被施暴成員作為加分條件,已增訂家暴、性侵害施暴人不得主張家中有受害者來加分


民:多加宣導


林美桂表示,「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正草案現正預告修正,預計6月可發布並生效,今年7月的「整合住宅補貼」便適用。不過54歲的民眾Emily Hsu表示,政府辦住宅補貼、修訂讓內容更嚴謹都是好事,但宣導不夠,民眾很難知道這些訊息


住宅補貼辦法修訂重點


★戶籍及地籍謄本減量
檢附文件若需戶籍謄本,可改為家庭成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則改為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影本
★若補貼期間資格不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追繳補貼金
政府將「自事實發生月分起停止補貼」,修訂為「事實發生之日」,當月事實發生日前的日子仍可按比例取得補貼金
★追繳的補貼金不計息
「事實發生日」至「返還日」期間的補貼金不計算利息。民眾返還補貼金時,也可依經濟狀況採分期付款繳還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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