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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2014/10/07 【蘋果日報/洪安怡、鄒雯涵】


房仲業者與屋主簽立銷售委託書時,內容常有賣方如拒絕房仲介紹符合條件的買方,仍應支付服務費此類規定,但台灣高等法院最新判決認為此為「霸王條款」無效,引起業界一片嘩然





憂賣方任意解約


日前高等法院認為,委託銷售契約的法律性質為「居間契約」,房仲是居間人,因買賣契約成立而請求報酬,但若在委售契約規定「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此「霸王條款」已剝奪賣方優於委託條件或選擇交易對象的自由,對賣方不公平,違反《民法》居間契約的規定,也違反《消保法》,應屬無效


信義房屋客法部執行協理劉韋德表示,如果屋主沒有售屋意願,也無法強制要求屋主賣屋,如信義房屋的合約書便無此條款,但若屋主已收訂金,卻在簽約後反悔,依約訂金要加倍返還東森房屋法務部經理周秉瀛則表示,此條款應是列於違約責任,因簽約人有契約審閱權,如果合約內容有問題,可先行提出,簽約後則應履行合約


住商不動產企畫研究室主任徐佳馨則指出,在該判決之後,未來賣方若能因賣出更高的價格而反悔,將可任意解約,與仲介業者間的合約形同具文,這也表示日後除了服務之外,仲介業者之間的競爭也將更白熱化,若以價為單一衡量標準,想要選到低價屋的難度更高。


依約雙方有保障


「簽約可以反悔,那簽約幹嘛?」曾經委託房仲售屋的民眾蔡文艷認為,如果合約有明確的內容規範,就該照著合約走,這對雙方都有保障。民眾莊先生也說,房屋買賣金額龐大,簽約前就該思慮清楚,如果合約內容沒有爭議,一旦簽約就應該遵循合約內容走,畢竟合約是保障雙方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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