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4/10/28 【經濟日報/陳美珍】


房屋及土地分屬不同人所有,小心,節稅恐怕無望


財政部指出,房、地所有權人若不相同,除非房地的所有權人分別是本人、配偶與直系親屬中的任何一人,否則,屬於土地部分的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將會因為喪失資格而無法享有較低稅率。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地價稅率只有0.2%,兩者稅額相差四倍。


財政部表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情形,地上房屋亦須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享受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




房地不同人申請優惠地價稅適用原則

財政部舉例,房屋為夫所有,但土地部分登記的所有權人是配偶時,地上建物只要做自用住宅使用,且房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相關要件時,即使房、地所有權人並非同一人,因分屬本人及配偶所有,土地部分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稅


反之,若土地為本人所有,但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既非配偶,也不是直系親屬,而是兄弟姐妹或叔伯甥舅等其他親屬時,將喪失優惠地價稅的申請適用資格。


財政部指出,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須在每年9月22 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9月22日申請者,就要等到次年度才能適用較輕稅率。


土地供自用住宅使用時,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土地上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才可適用優惠地價稅。財政部提醒,原已獲准按輕稅課徵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或累進稅率課稅


103年度地價稅將在11月1日開徵,財部指出,繳納期限只有一個月,稅捐機關已寄出稅單,納稅人收到稅單後,核對相關課稅資料無誤,應在期限內繳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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