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4/11/27 【經濟日報/郭幸宜】


為減輕經濟弱勢負擔,立法院原決議擬將民法第205條修法,關於信用卡約定利率降至16%,原已通過司法法制委員會,但立院朝野協商決議取消,維持現狀。


為減輕民眾信用卡循環利率的負擔,金管會已透過行政命令發函要求各銀行,將一年內未動用循環利率、信用狀況好者,循環利率不得超過16%,至於信用較不好的,利率可視情況高於16%,但需以專案方式處理。


對此,銀行主管不諱言,約定利率維持20%上限,對銀行確實有好處,但對部分信用狀況不甚理想的民眾,因為利率上限維持在20%,將使信用評分落在16%~20%的民眾,可透過正常管道,向銀行融資,避免淪落轉向利率更高的地下金融。


民眾申辦信用卡、小額信貸時,銀行會針對客戶的信用狀況、提供的財力證明、經濟狀況等,進行評分,決定其利率條件,以信用卡為例,通常信用較差者,利率也相對較高。銀行主管說,銀行放款也需考量呆帳風險,一旦修法規定,約定利率上限不得超過16%時,將使放款利率介於16%~20%者,面臨借不到錢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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