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02月02日一位『Joss』網友提問


家母住中部, 20幾年前買了房子, 跟她自己工作的保險公司貸款, 貸款人是她, 連帶保證人是我, 7,8年前家母過戶給我, 當時我未婚, 房子名字變成我, 每月繳款是家母帳戶自動扣款; 我因長年工作住北部, 已在北部定居結婚生子, 婚後陸續買了車子(無車貸), 房子(有房貸), 名字皆為我老婆所有, 我們兩夫妻結婚時並沒有特別申請財產分開。前2年家母退休, 問她退休後財務規劃, 一直不明確跟我們說明, 直到這個月, 債權人來追討, 家母才想用房子增貸, 因須經過我同意, 我才發現家母財務狀況有大問題, 不只房貸, 還有外面欠債, 跟親戚朋友的金錢往來, 亂七八糟, 債台高築, 連房子的所有權狀也遺失, 已申請補發中, 但要等公告一個月。雖房貸目前仍每月自動扣繳, 但應該支撐不了幾個月, 目前打算方式是把家母房子賣掉, 來償還房貸與債務。但為了確保不影響我老婆、我的小孩, 是否申請夫妻財產分開制(我與我老婆已討論,並同意)是正確的方式? 若房貸無法正常繳款, 對我連帶保證人有何影響? 是否會影響到我老婆?感謝!




我的回答

針對問題、提供個人意見如下~

一、作為連帶保證人於前,所以:
*現在申請財產分開也無濟於事(無法擺脫做保契約的法律效力)
*您做保的債務跟配偶無關(101年12月7日以修法通過《民法》修正案,明定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未來配偶欠債,銀行、討債公司等第三者無法再藉由請求權代位求償,要求夫或妻吐出財產還債)

二、既然令堂債務問題很大,嘗試以時間換空間、除房貸正常繳款外,將房屋趕緊委託仲介或自售售出,將售出的價金分別償還房貸餘款與其它債務為主。

三、房貸無法正常繳款,連帶保證人身分等同於借款人;換言之、聯徵信用必然也會產生重大瑕疵,但不至於會影響到配偶與小孩。


提供一策供參:假使短期內無法售出令堂名下的房屋,但房屋貸款又撐不久;不妨與配偶商量用她名下的房產,嘗試『增貸一些金額、優先還清令堂名下其他利息較高的債務』,而房貸正常繳款等到情況逐漸轉好,屆時再討論再售屋、或是用家母名下的房屋增貸還給配偶



希望回答有協助釋疑,如有疑問可再來信或電(0930-06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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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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