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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2015/03/25 【經濟日報/陳美珍】


換屋申請退稅,房、地售價要分開才有利。財政部表示,重購自用住宅可以申請退還土地及增值稅,但需各別比較房、地價格,只有新購房、地的各別價格,高於出售房、地時,納稅人才享有退稅優惠





以出售自用住宅屬於「房屋」部分的售屋所得稅實際案例為例,甲在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請增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但提示的出售及重購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均未載明土地及房屋各別價格。



國稅局為確認甲重購的自用住宅,是否符合換屋退稅的要件,改以房地比(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重行計算其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值,再就已出售的舊屋房地價格進行比較


以甲為例,國稅局按房地比計算的出售房屋價格為200萬元,較新購房屋價格98萬餘元為高,判定甲不符合「以小換大、賣低買高」的退稅資格,無法退還或扣抵其已納售屋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台灣目前是採房、地分開課稅,並非房地合一課稅,因此,重購退稅的資格,也是以房、地分開的價格為準,不是合併後的房產總價當買賣合約書是以總價額簽訂出售房地,且未劃分房屋及土地的各別價格時,應依房地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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