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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2015/04/29 【經濟日報/吳佳蓉】


台北市開徵「囤房稅」,意外波及地上權住宅住戶,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指出,2008年至2013年9月底間標脫的地上權住宅,因不可「分戶移轉」(所有權移轉),須登記在建設公司名下,不符「自住自用」標準,意外造成住戶須繳納最高3.6%房屋稅率


據了解,北市府已行文財政部,要求放寬自住認定標準,為地上權住戶解套。財政部回應,會檢討是否修改自住房屋定義。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許祺昌解釋,2008年至2013年9月30日標脫的地上權自用住宅案,因當時規定不可分戶移轉,房屋必須登記在建商公司名下,從稽徵機關角度來看,因建商同時擁有多屋,須課以最高3.6%房屋稅,實務上卻是由住戶負擔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對此表示,會發現問題是因有地上權住宅住戶反映,只有使用權、沒有房屋產權,還得繳這麼高的房屋稅,相比周遭自住房屋1.2%的稅率,非常不合理。據了解,包括「京站」及華固「新天地」地上權案都受到衝擊。



據了解,北市府已行文財政部,要求財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以「使用者」(住戶)實際使用狀況認定居住狀態,只要可證明確實為自住,即可適用自住稅率1.2%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回應,已收到北市的公文,目前正在研擬中。依目前住家用房屋自住認定標準規定,本人及配偶在全國各縣市持有房屋戶數合計在三戶內,且供本 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時,即可被歸類為課稅級別最輕的「住家用自住房屋」,按1.2%稅率課稅。但地上權住宅情形較為特別,雖為自住、但產權登記在建商公司,不符「自住自用」的認定標準


學者:應放寬非囤房標準


台北市「囤房稅」意外傷及地上權住宅的自住住戶,台北市希望財政部放寬自住認定標準,德明科技大學不動產學系教授花敬群表示,針對此類「合理擁有多戶」、非囤房的持有情形,應予以放寬認定標準,使其適用1.2%自住稅率。


花敬群解釋,財政部當初修訂自家用房屋認定標準時,主要直覺是以「自然人」概念去修訂,但沒有考量到專業法人、經營者的持有型態,例如屬地上權的自用住宅或建商銷案;擁有多宅的情形很多,不一定每種型態都是囤房。他認為,現階段應該再去補強,區分「合理持有多戶」及「囤房」,對前者應允許適用1.2%稅率,對後者才是以最高3.6%稅率課稅;北市行文財部要求放寬地上權自用住宅的自住認定標準,是往對的方向微調,予以支持。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張金鶚則表示,尊重財政部對自住標準的認定,無特別意見,但希望要從嚴認定,避免再開囤房稅「小門」。張金鶚指出,地上權案住戶只有使用權,訂約時建商卻將稅負轉嫁給住戶,是欺負消費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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