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10/15 【經濟日報/韓化宇】


過去曾經發生民眾與銀行有消費糾紛,但向銀行調閱全程錄音時,卻被銀行拒絕,這種情況再也不會發生。銀行公會日前修正自律規範,銀行不得拒絕民眾調閱全程錄音的請求,對消費者權益是一大福音。


今年3月,立委盧秀燕在立法院質詢表示,有民眾向銀行調閱投資金融商品的錄音時,銀行卻不肯給,他要求金管會研議,讓銀行不得拒絕民眾的調閱請求。經過半年的研議,銀行公會日前修正「銀行業辦理信用卡及貸款業務電話行銷自律」,金管會已予以備查,正式上路。



根據新的規定,民眾與銀行的交易約定應以書面契約方式為之,錄音作業應採「全程錄音」,當事人得於保存期限內,向銀行申請調閱,除非有妨害銀行業或第三人重大利益,銀行業應配合提供前項紀錄,並得向當事人收取必要成本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全程錄音的保存期限,由各銀行制定,但至少要在半年以上,若超過保存期限,民眾將無法調閱紀錄。銀行公會表示,所謂的全程錄音,是指透過電話行銷單位聯繫客戶開始至結束,所進行的通話均需留存錄音紀錄。


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曾發生民眾與銀行發生消費糾紛,民眾要求調閱錄音,但被銀行拒絕。但依據個資法聲音屬於個人的隱私,如果民眾要「拿回」自己的隱私,銀行當然不得拒絕,因此這次將此精神明確寫入銀行公會的自律規範中,供所有銀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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