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10/21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再次通知書,已於今(104)年9月底寄出,繳納範圍為全年度汽燃費費額,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過去曾有車主向稅務單位反映,未收到稅單卻收到欠稅傳繳通知單,監理單位提醒車主按時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已於今(104)年7月份以歸戶方式,針對車主戶籍地址寄出截至開徵期滿尚未繳納者,改以車籍地址再次寄出通知書,封面不僅多了「再次通知」字樣外,也多了「監理服務APP」QR Code下載,方便車主線上查詢及繳費。



不過,屏東縣稅務局近來接獲民眾反映,並未收到稅務局郵寄的使用牌照稅稅單,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欠稅傳繳通知單。經查證,車主雖然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但有接到郵局的郵件送達通知書,即發生寄存送達的效力


稅務局表示,若因疏忽未至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稅單,因而逾期未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且滯納期滿後仍未繳納者,還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更嚴重的是,沒有繳稅的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上,被警方或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繳稅款外,尚須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使用牌照稅單是依據監理機關行車執照登記地址或通訊地址寄發,車主若遷移戶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或申請增設通訊地址,申請該項登記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的車主,不包括公司行號。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未實際居住的「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的地址」則不得申請。


另外,不少車主因出國工作、車輛暫不使用,是否還須繳納使用牌照稅。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如果長期不打算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


稅務局指出,已使用期間將按實際使用期間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也會主動辦理退還,但車輛如果恢復使用,也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若於停駛期間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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