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6/05/23 【經濟日報/馮靖惠】


行政院消保處為建立健全的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族,或租霸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之租屋消費糾紛,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括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等,等內政部公告施行後,約兩個月後即可上路


消保處表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為解決房東超收、不當苛扣及拒不返還擔保金(押金)爭議,明定房東所收的擔保金(押金)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擔保金(押金)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房客交還房屋時返還


另,為防止房東不當超收水、電費,並解決相關費用分擔方式不公爭議,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之單價(例如:每度__元),並以勾選之方式明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消保處指出,為解決房屋及附屬設備毀損該由何人負責修繕爭議,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但是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房客的事由所造成時,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曾有房東惡霸規定,房客於租期屆滿時,如不及時遷讓交還房屋時,房東每月得向房客請求按照租金「5倍」違約金至遷讓完了為止。對此,消保處表示,為解決租賃一方無預警提前終止租約,造成他方要臨時搬家或房屋閒置爭議,本案設計有提前終止租約的選項、應提前通知之期間,違約時的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


消保處表示,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明定定型化契約「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不得約定」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之內容或文字。 消保處再次提醒房客,若租約有兩頁以上,宜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可使用拍照、錄音等方式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可以劃撥、匯款等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發生爭議而涉訟時,舉證困難。


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最高將處以50萬元罰鍰




租屋押金最多兩個月


行政院消保處昨(23)日表示,已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定房東收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水電費計價方式等;未來租賃契約須比照辦理,若有一方違約,可向消保官申訴,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租屋契約新制最快7月公告實施,將影響百萬租屋族和數十萬的包租公、包租婆。


相關消費糾紛愈來愈多,消保處長劉清芳舉例,曾有二名香港女學生持假證件向房東承租套房,不但未繳租金,甚至搬走電視、破壞房屋;也有房東巧立名目向房客收取費用,並提告66名房客,都曾喧騰一時。


現行內政部雖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但不具法律效力,以致坊間租賃契約常不利消費者。新增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違反規定又未限期改善,可依消保法開罰


根據草案,包括擔保金(押金)、水電和瓦斯費、房屋修繕、提前終止契約及遷入戶籍及稅賦爭議等都有明確規範。像房屋損壞若非房客惡意破壞,修繕費應由房東負擔;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租約,須至少一個月前通知;賠償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契約也不能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房客不得遷入戶籍等文字


房東應負擔修繕費用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昨(23)日表示,押金返還、房屋修繕是最常見的租屋糾紛,很多房東把修繕責任全部轉嫁到房客身上,冰箱、冷氣壞掉,房東都不理會,也不願付錢修理,房客須花龐大金錢修繕


根據內政部研擬的草案,房屋損壞若非房客惡意破壞,修繕費應由房東負擔。在外租屋多年的吳先生表示,「惡意」破壞如何認定?如房東一口咬定是房客做的,「我們也只能摸模鼻子認栽。」此外,會在外租屋的,基本上都是弱勢的一方,有時為了不想打官司,也只能息事寧人。


崔媽媽基金會表示,從去年接獲的租屋糾紛諮詢案件來看,排行前五名是「押金返還」、「房屋修繕」、「欠租」、「其他費用負擔及欠繳」、「稅賦」等爭議。曹筱筠指出,很多房東認為房子是自己的,「什麼時候要你搬走都可以」,常造成房客措手不及;還有房東隨便訂違約金,甚至有賠五個月租金的誇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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