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6/10/18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銀行辦理企金放款業務時,想趁機搭配銷售其他金融商品,未來將會遭到嚴懲。金管會今(18)日頒布三項禁令,要求銀行借款給予中小企業時,不得再加設許多「不合理條件」,例如勸誘購買房貸壽險、投資型保單,房貸轉貸,以及回存一定比率等,若被檢舉且查證屬實,將視情節祭出罰則。




近期金管會接獲中小企業主陳訴,在向銀行尋求融資調度時,被要求授信回存,或者是搭配購買房貸壽險或購買投資型保單、基金、衍生性商品等,明顯遭受不合理的授信條件。


金管會表示,此事經過調查後,的確發現存在陳訴狀況,在今(2016)年6月特別要求銀行公會修正自律規範,禁止再發生類似案例。而目前自律規範修正完後,已經呈報金管會備查,新規定也正式上路。


明文嚴禁的項目,包括銀行不得以搭配購買壽險或金融商品,作為授信准駁條件,以及不能在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也不能要求企業負責人將別處銀行的房貸,必須轉貸予該行,作為授信准駁條件;以及禁止要求客戶的授信款項,須有一定比率回存入借戶相關帳戶中等三項禁令


金管會強調,雖然有些銀行基於風險考量,擔心中小企業的還款能力,才要求將授信款項的一定比率,回存以加強擔保。但銀行應該在核貸時,就確實評估客戶風險,給予適當額度,若刻意多貸金額給予客戶,又要求回存,很可能產生爭議


金管會認為,今(105)年要求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設定目標為2,400億元,過去一直鼓勵在兼顧風險控管下,銀行要積極提供中小企業營運所需資金,但不應該附加不合理的授信條件,反而衍生糾紛。

arrow
arrow

    Jer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