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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2016/12/07 【蘋果日報/廖珮君】


金管會昨宣布,12年來首度大翻修《投信投顧法》,未來投信經理人若涉及背信,導致投資人權益受損,刑罰大舉提高,最重恐得吃10年牢飯,較目前加倍,並得併科最高2億元罰,是現在的400倍,最快明年上路;此舉被外界視為「謝青良條款」。





安泰投信副總謝青良、及前寶來投信協理瞿乃正日盛投信前投資長陳平等,都是涉嫌利用代操之便,造成政府基金的損失,涉及背信罪,3人今年上半年陸續判刑定讞,其中謝青良僅判2年有期徒刑,瞿乃正判1年半,陳平也只判1年10個月,外界多認為刑責過輕,對基金經理人恐難有殺雞儆猴之效。




謝青良僅輕判2年


證期局主秘蔡麗玲解釋,過去投信顧人員若涉及背信罪,都是適用《刑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這次翻修《投信投顧法》將罰則提高,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換言之,未來投信顧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利益,導致損害投資人權益者,最重得從目前關5年,加倍到吃10年牢飯,或繳高達2億元的罰金,是現在50萬元的400倍。


蔡麗玲解釋,過去《投信投顧法》若涉及炒作,都是回到《證交法》做規範,但對「背信」並沒有加重處分,都是回到一般《刑法》的規定。


新法大舉提高投信顧人員背信責任,蔡麗玲表示,若投信經理人是因炒股,但仍有侵害到投資人權益,也會引用這條法令。若投信顧人員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她指出,《投信投顧法》2004年立法,12年來首度大翻修,除興利,也思考強化監理,如《銀行法》、《證交法》均涉及一般投資大眾權益,考量投信投顧人員違背職務,也對投資大眾權益侵害甚大,因此參考相關法令,提高背信責任。也就是說,未來銀行、證券、投信投顧、保險業人員,若涉及背信罪,一律都得背上最重10年有期徒刑、或繳2億元罰金,等於所有業別的刑責都拉一致,避免監理套利。


鬆綁4大業務限制


除加重經理人背信刑責,金管會翻修《投信投顧法》,還同時鬆綁4大業務限制,包括放寬私募基金應募人數,從目前35人放寬到99人,及投資流程回到內控、全委更彈性、投信顧替客戶投資可用自己名義去做,提高營業彈性等。


蔡麗玲表示,私募基金放寬人數限制,可讓更多人和資金做募集,發揮基金效益,也因私募基金是低度管理、且投資採負面表列,放寬後,可讓基金操作彈性更大。據金管會截至10月底統計,目前私募基金共50檔、規模328.62億元,大部分都是投資台股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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