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7/02/02 【工商時報/朱漢崙】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也開始受「洗錢防制」列管。據了解,近來多家銀行陸續發給持卡戶信用卡合約修改通知,除了將信用卡的循環信用利率從最高19%下修至15%,最引持卡人矚目的修正,就是加入四大項的「洗錢防制條款,其中為安全起見,倘若持卡人已超過1年沒有動用信用卡,銀行將予以停卡





上述四大項洗錢防制條款,一是直接載明若購買「高變現性」物品,包括手機、鐘錶、金飾珠寶,或其他聯卡中心所列管的「風險特店」的刷卡消費,或者是以信用卡為支付工具,進行「網際網路賭博」等不法交易,或其他疑似不法的消費,銀行可以拒絕相關消費授權。




二是倘若持卡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分子,銀行將有權隨時降低信用額度或停卡;三是倘若客戶已停止消費12個月以上,銀行可在30天前,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持卡戶將停卡或取消該信用卡


第四是倘若持卡人不配合銀行定期審視客戶是否有疑似資助洗錢或涉及洗錢行為,銀行也有權停卡


2018年亞太國際洗錢防制組織即將來台灣進行洗錢防制評比,金管會、法務部為此攜手督軍外,全體金融業在2017年更形同已進入備戰的最後關鍵時刻,目前除了存匯、財富管理業務已納入洗錢防制範疇,連同信用卡業務也一併納入。


銀行為此也展開前所未有大陣仗,近來陸續寄發「修約通知」給客戶,新契約將自4月1日起生效


銀行業者指出,上述的四大條款,不論是從信用卡持卡消費的項目,或是持卡人的身分辨識,都已將根據洗錢防制的規定從嚴要求,甚至,也運用了在存款業務上的「靜止戶」概念,倘若該持卡人已達1年以上,未有任何持有該卡的消費記錄,銀行將有權採取停卡措施,以避免有心人士透過「呆卡」來逕行洗錢不法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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