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7/04/19 【卡優新聞網/溫子豪】


5月開始申報綜所稅,而今(106)年是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的第1個報稅年度。在105年有買賣房屋的民眾,如適用舊制就須納入綜所稅申報,售屋者可利用「財產交易損失舉證」方式節稅,購屋者能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而換屋族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也有機會降低應繳稅額。




去(105)年有進行房屋交易的民眾須注意,房屋取得在103年1月1日以前均適用舊制,售屋所得須納入綜所稅申報103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不滿2年,或105年1月1日後取得,則須按新制,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天內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


售屋者能使用「財產交易損失舉證」節稅,若出售房屋的實際價格,減去成本及移轉費用,計算出來的財產交易所得較低,提供證明文件就可以按實際發生的價額申報。也就是說,包含契稅、印花稅、代書費、仲介費、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的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通通可以用來節稅


永慶房產契約部協理洪宜寧表示,若出售的房屋是位在台北市售價7,000萬元以上、新北市售價6,000萬元以上、雙北市以外縣市4,000萬元以上的豪宅,若無法舉證買進成本,就須依實際銷售價格的15%作為售屋所得,再用土地公告現值和房屋評定價格標準分配。以台北市1億元豪宅為例,提不出買進成本,國稅局就認定房屋收入為3,000萬元,再按15%計算450萬元為出售所得額。


至於購屋者則能善用「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如果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利息可列舉扣除,每年扣除額最高30萬元,不過每申報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所有才適用


若是以小換大、以舊換新的「換屋族」,只要買賣的2間房屋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購屋價格高於出售房屋價格、房屋產權登記在2年之內,就能使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節稅,但是須注意「大屋換小屋」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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