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7/05/08 【卡優新聞網/張家嘯】


綜所稅已開始申報,如何節稅成為納稅人關心的議題。保險業者提醒,可善加運用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試算,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報稅方式,但有六大事項要特別注意,才能避免誤用資料。




一、每人每年列舉扣除數額上限2.4萬元

依照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有2.4萬元的扣除額,未達前述列舉扣除額,則以實際支出額核實認列。


二、全民健保保費支出可全數扣除

前一年度所繳納的全民健保的保險費,以及補充保費,申報綜所稅時可全數扣除,不受2.4萬保險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三、保險費不限於人壽保險,旅平險、學生平安保險、自費團險皆可

民眾出遊、商務出差而購買的旅平險、意外險,屬人身保險範疇,只要檢附證明,皆可計入列舉扣除額;另外每月自費投保團體保險的民眾,檢附繳費證明,也可計入列舉扣除額度內。


四、當年度申報綜所稅採「列舉扣除額」才可適用

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在扣除額部分,可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兩種,若想將保險費支出列為扣除額,須採「列舉扣除額」才可適用,可先試算採取何種方式的扣除額對自己最有利。


五、扶養親屬有保險限制

若非受扶養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就算幫其他親屬買保險,包括像兄弟、叔侄輩等,皆無法認列列舉扣除額。按照目前法規,只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才會被視為被保險人的保險。


六、保險費繳納證明中,「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即使是直系血親,但若子女已成年並自行報稅,以子女當被保險人、父母為要保人的保單,無法列舉扣除。若要保人若更改為子女時,因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同一人,即可在子女自己的申報戶中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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