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7/06/10 【蘋果日報/洪子恩】


過去資訊不對稱,消費者與建商之間的購屋糾紛往往不知該怎麼解決,但現在消保團體、投訴單位林立,民眾也常感困惑,面對林林總總的管道,專家建議先找「消費者服務中心」,再找「消保官」,而請求權時效較急迫的,找「調解委員會」為佳





購屋糾紛發生時,大家最常想到的應是行政院消保會《消費者保護法》,這些單位及法源本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而訂,而第一步且必經的流程就是「第一次申訴」(簡稱一申),有鑑於消費者找建商協商的效率經常偏低。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建議,直接找「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可以加速糾紛的處理。




可以選擇申訴地點


各縣市都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屬於政府機關,也具公權力,康馨壬解釋,當消費者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後,案件會直接分派給對各領域專業的事業主管,「不僅比較懂這行的眉角,也可以處理一些很細節的東西。」


申訴時選擇地點也很重要,消費者可在業者所在地、消費者所在地、消費行為發生地三者選一來申訴,假設是在台北設籍的消費者,向高雄建商買了在台中的建案。康馨壬建議,一申時多毋須消費者出席,直接由主管機關找業者處理,建議可直接打給高雄的單位,對在地業者的約束力也較大。


若一申處理的不滿意,則會進入第二次申訴(簡稱二申)或調解,二申的消費協商主持人是消保官,也會需要雙方到場,因此上述的例子選擇在台中可能較方便。二申要注意的是,其協議性質屬《民法》的「和解契約」,不具強制性,與調解委員會具有強制性的調解結果不同


訴訟案件曠日廢時


康馨壬解釋,二申的意義在消保官屬於縣市政府單位,特別是對於房屋等在地事業控制能力較強,也較為專精,「如果業者和消費者達成和解,卻不照契約履行,消保官也會刊登不良廠商,將資訊揭露給消費者。


倘若業者態度強硬、堅決不妥協,或消費者堅持是非對錯不能有模糊空間,要與業者「輸贏」,那麼訴訟是最乾脆的方式。不過康馨壬也提醒,司法解決不僅曠日廢時,必須出庭,且先支付裁判費用,加上法院案件的重要性有別,過程辛苦要有心理準備。


大台中不動產開發公會名譽理事長陳正哲指出,過去擔任調解委員時,發現許多不動產糾紛都來自於「誤會」,買方購屋時不懂得如何發問,而賣方又刻意不提缺點、只宣揚優點,交屋後糾紛因此產生,因此消費者對於購屋這件事須做足功課,勇於提出問題,避免糾紛發生,要花費更多時間成本來處理。


【專家意見】建議採消費者爭議流程


民眾遇到消費糾紛時,可能會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協助,不過公平會主要是著重維護交易秩序,讓業者之間公平競爭,比如廣告不實可以對業者開罰,不過並不會讓消費者得到補償,因此《公平交易法》是箝制業者的力量,建議走消費者爭議流程,較為實際也更具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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