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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06月16日一位【吠 atty】網友提問:


夫妻買房且登記為共同持有,房貸的主要貸款人是男方。

女方曾經有被停卡或現在有信貸在身,這樣是否會影響到房子貸款的審核呢



我的回答


當然是有程度上輕重的影響性;當夫妻兩人購屋且想要登記為共同持有,雖然房貸申請人為其中一方,但大前提是『銀行設定房屋抵押權必須持份完整』,所以勢必都會去評量夫妻雙方的聯徵信用情況與財力證明等。


若其中一方曾經有停卡(假設為強制停卡、且尚未清償),那就非常不建議此時先登記房產在該當事人的名下;因為上述提到、銀行會去審查共同持有房屋所有權人的信用情況,信用有瑕疵、就足以影響銀行授信房貸的結果。


若另一方名下揹負有『信用貸款(只有信貸、不包含尚有信用卡或現金卡債務或高負債比者)』、繳款信用正常,對於房貸銀行來說、相對造成的影響就不會比信用卡有強停來得高;惟除信貸外、若當事人還有卡債或負債比太高,也同樣會影響到銀行授信房貸的意願,這一點額外提出、籲請網友需注意。


做法上、應先以信用正常的一方做為借款人與房屋所有權人,等到房貸核准且撥款後,再透過贈與方式過戶給另一方較妥



希望回答有協助釋疑,如有疑問可再來信或電、或加入Line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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