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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2018/04/06 【聯合報/孫中英】


保戶好消息,金管會保險局決定,全面取消醫療險保單的「復效等待期」。目前「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還有至少30天、最長90天的復效等待期,最快自今、2018年9月起發行的新保單,將取消「復效等待期」,即保戶購買的癌症或重疾險,若不慎停效,再申請復效成功後,「不用再等待」一發生保險事故,即能獲賠


根據保險法第116規定,消費者買保險後,若沒繳保費,經壽險公司催告到達後屆滿30日仍不支付,保險契約會被「停效」。保單一被停效,保險公司就不須再負擔保戶風險,停效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必理賠。保險法同一條也規定,保單被「停效2年內」都可申請保單「復效(恢復效力)」,例如保單停效6個月內,保戶只要繳清未繳保費和費用,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復效。




許多醫療險都有「等待期」設計,即民眾投保後,須等待一定時日(例如30天或90天)之後,保單才生效,此舉是為防範有人「帶病投保」衍生道德風險。但若保單停效後再復效,根據保險局現行規定,除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仍有「復效等待期」規定之外,其餘醫療險已取消復效等待期


由於消費者保護意識抬頭,保險局決定更進一步,最快自今年9月起,將癌症險及重疾險的復效等待期也取消,亦即,台灣所有醫療險商品,未來都不會再有「復效等待期」規定。


保險局所持理由是,客戶在投保之初,體況已經壽險公司核定,儘管保單可能因為沒繳費停效,但客戶在申請保單復效後,「理論上」保戶體況不應再被重新檢視。保險局已要求壽險公會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78條,基於法規不回溯既往原則,將限於修正公告實施後的新契約適用。


但有壽險業者擔心,癌症險和重疾險也取消復效等待期,可能會有道德風險狀況;即保戶投保後身體若出現不適,可能故意不繳保費,讓保單停效,但在期限截止前申請復效,因為不須再等待90天,即使體況已變化,也可獲得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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