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4/10/15 【經濟日報/陳美珍】


拆除自用住宅後改建再出售,財政部規定,其自用住宅改建前持有年限未逾一年,改建後出售房地即須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營所稅,但是,不論其出售時年限長短,均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自宅用地拆除改建出售課稅原則


鑑於房價居高不下,部分民眾選擇將自住房屋拆除改建,除可達到換屋目的外,也有案例顯示,民眾會將改建後自用住宅逕行出售。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拆屋改建後再出售,若在改建前持有的自用住宅年限不滿一年,會被視同是營業行為,其在改建後出售房地,必須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是以持有滿一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其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範圍者,可免辦營業登記。出售拆除改建房地的個人,需檢具建屋成本及費用憑證暨契約,計算出售房屋的所得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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