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6/05/05 【經濟日報/李淑慧】


同樣是拿錢協助兒女買房,如果拿出的是一筆自備款,可能會涉及被追繳贈與稅;如果是幫兒女付房貸,一年付款沒超過22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就不必擔心稅的問題。有多少父母這麼了解贈與稅規定?





以前的房子沒這麼貴,現在不少年輕人買房真的得求助父母。法律懲罰父母幫兒女成家實在不厚道,也許該改的是稅法,而不是和諧的親子關係。準行政院長林全指出,贈與免稅額也許可以考慮換個計算方式,把「每年」改為「五年」或「十年」計,甚至按「一生」計,美國就是這麼做的。房子總不會年年買,也許贈與免稅額可以換個計算方式,把「每年」改為「一生」,給個一生贈與免稅額,饒了不懂稅法的母親們。




江媽媽(化名)為了協助兒子圓個「有巢夢」,借了1,000萬元協助他買房,卻被與其感情不睦的親戚向國稅局檢舉,懷疑這1,000萬元不是「借貸」而是「贈與」,應該要繳贈與稅。





由於檢舉資料中,提供了明確事證,證明有這筆資金往來,國稅局因而受理追查。


為釐清狀況,國稅局行文給江媽媽,請她說明、並提供足以證明借貸的證據。她緊張得跑去國稅局解釋,借錢給自己小孩怎麼會寫收據,手上只有這四年間兒子、媳婦定期償還借款利息48萬元,以及償還借貸本金300萬元的存摺紀錄可當證據,強調真的是借不是給。


釐清事實後,國稅局認定江媽媽是借錢給兒子、不是贈與,裁定江媽媽只須就短漏報借貸利息收入48萬元的部分,補稅5.76萬元所得稅,但不罰鍰。江媽媽最後乖乖補稅,但借錢給兒子,最後卻被要求必須提出明確證據來證明是借不是給,差點就得要補繳鉅額贈與稅,她抱怨:「很無奈,單純只是想幫兒子忙,讓他可以不要付銀行利息,沒想到搞出一堆麻煩。」


稅問相談室/補稅單置之不理,後果是什麼?


千萬不可不處理,若置之不理,限期未繳納,每超過兩天,還會遭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滯納金最高計收本稅的15%。逾期30天內未繳納,稽徵機關還可將納稅人移送強制執行。此外,應納稅額及滯納金,在稅款繳清前,會依郵局1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此外,更可能錯過行政救濟提起期限,喪失後續救濟權利,即使自己有理也沒機會據理力爭,代價不小。





如何與稅官打交道?


北區國稅局局長李慶華
民眾應盡協力義務,態度保持心平氣和,誠實說明並提供相關事證以供查核。有較大筆資金流動,盡量都要保留單據,例如存、匯款紀錄。稅法不須全讀,看看前幾條重要條文,就可建立對稅的基本知識。


勤業眾信會計師莊瑜敏
勿衝動,先冷靜釐清事實最重要,建議尋求專業會計師建議。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陳志愷
民眾與國稅局承辦人員溝通,要講「聽得進去的話」,一般最大問題就是雙方總在雞同鴨講,民眾急著說出各種冤屈、情緒化、自亂陣腳,導致說出來的話經常被打槍。建議雙方溝通單純以「陳述事實內容」為焦點,生氣沒有用。溝通時,冷靜聽完稅局主張、尋求專業建議後再回應,發脾氣反而容易讓稽徵人員更堅持己見。平時防患未然最重要,要做好稅務公民,各項報稅單據都要妥善留存。舉例來說,每年5月綜所稅報稅資料,建議留存七年。


不繳冤枉稅,三點不知不可


只憑常識判斷 恐踩漏報紅線

按照稅法規定,只要人與人之間有大筆的資金流動,都可能構成贈與,衍生納稅義務,不會因為這是與親屬資金來往而有差異。很多人不知道,不只直接給予他人現金或資產叫贈與,無故免除他人欠自己的債務、替他人承擔債務、或用自己的錢幫他人購置房產等,都視同贈與。偏偏上述行為都是同事、朋友、親人間,因熟識或人情考量常有的事。


勤業眾信會計師莊瑜敏表示,不少民眾像江媽媽一樣,踩到稅務紅線,第一時間急著以「人情世故」喊冤,希望打動稅務人員。但從國稅局官員角度出發,看的重點在「資金流動」形態。


莊瑜敏舉例,在涉及親人間大筆資金移轉的案件中,國稅局查核焦點是檢視資金移轉的形態,是否符合稅法對於「贈與」(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定義。若形態符合,民眾又無法提出更合理證據說明,就會被視為贈與補稅。


北區國稅局長李慶華解釋,稽徵機關查核時不是不考量「人情世故」,而是更全面檢視「當事人陳述的意見」及「相關事證」,查核其中人、時、地、事要件,及各項對當事人有利或不利的證據,公正判斷。


一張薄薄借據 難以取信稅官


稅存在於各種社會活動之中,大多數民眾卻很少意識到事前備妥相關稅務資料的重要性。回到江媽媽的案例,若非有轉帳資料,可證明兒子及媳婦有定期償還利息,且已償還部分借款,否則,在提不出任何可佐證為借貸證據下,將遭國稅局視為贈與,須繳的稅將從5.76萬元暴增為78萬元


莊瑜敏表示,不管在哪一類稅務案件中,最怕的就是事後找不到可證明自己的說法或資金流向的證據,導致百口莫辯,接受補稅、甚至罰鍰。應如何事先備妥相關資料?


莊瑜敏舉例,假設父母給子女一大筆錢,一開始目的是贈與,那就得依法申報,取得免稅或納稅證明,以免事後遭查獲為短漏報。若是借貸,就得留下足夠證據,證明借貸事實存在,以免事後被視為贈與


同時,並非所有證據都可行,莊瑜敏強調,民眾必須盡力提出「證據力」最強的事證。從借貸情形來看,若想守護自己荷包,只有一張借據絕對不夠,借據是可事後補上的資料,對國稅局來說,借據證據力薄弱。相較之下,若借貸當下,雙方有到法院或找公證人陪同,留下還錢紀錄,並保留還款跟給付利息證明,證據力就較強。要保護自己辛苦攢下的血汗錢,抱持防患未然的意識,事先做好準備相當重要。事前準備一定較事後補強來得有利。


財產三角移轉 納入列管名單


不少民眾抱持著「自己只是小老百姓,賺不多,國稅局不可能盯上自己」的想法,對稅無感、或毫無危機意識。莊瑜敏提醒,所得高低並非國稅局查稅與否的主要依據,只要個人資產有異常變動,就可能被國稅局盯上


莊瑜敏表示,國稅局查稅主要有兩種形態,一是主動查核、二是接受檢舉。


在主動查核部分,國稅局手中握有民眾的個人財產清冊,且資料都已輸入電腦資料庫中,一旦出現如買進大筆房產、當年度綜合所得異常變動(如:每年所得約為100萬元,突然暴增為2,000萬元)、財產移轉涉及三角移轉(先轉給A、再轉給B)等情形,透過電腦勾稽,稅局立刻就能掌握到,並更進一步追查,向納稅人追討短漏報稅款。金額小的案件,也可能因被人檢舉而遭國稅局盯上。這類案件通常為親人、朋友或同事、員工檢舉為多。只要檢舉者提供的短漏報事證明確,符合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等條文規定,國稅局都會逐案列管,慎重調查回應。


因此,並非金額小或「私底下說好」的資金往來行為,就不會遭查稅。一般所得單純者,除了每年5月申報繳稅,平時很少涉獵稅務,但一生中總會經歷幾個涉及大筆資金移轉的時刻,屆時提醒自己兼顧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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