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20/07/03 【591房屋網編輯部】
買賣房地想省稅?民眾只要是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並符合自住使用,都可以申請重購退稅,不過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若是重購地房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地5年內,有改作其他用途(包括出租、供營業使用)、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等情形,將被追繳原退還稅款,提醒民眾得小心留意。
兩年買賣房地皆可申請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指的是民眾只要是在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地,並符合自住,且新買土地現值高於所賣土地現值、以小換大,在土地部分就可退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也可扣抵房屋交易所得稅,不過得注意經核准退稅後,新購地會由稅捐機關依規定列管5年,如果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他人及遷出戶籍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列管期間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的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為了避免民眾於退稅後於列管期間內將重購的土地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對於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辦理清查。
進一步分析,如果出租或供設立營業登記,現況雖為住家使用,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認定,又因故遷出戶籍,雖實際居住該地,但與辦竣戶籍登記的規定要件不符,因此提醒民眾,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是短暫營業或出租仍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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