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21/08/25 【ETtoday新聞雲/雲論】


今年7月20日起借款利息超過16%的部分,將可透過訴訟要回來!24日在資深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上,律師雷皓明指出,《民法》第205條修正後,超額清償的部分在法律上將認定為「無效」,債務人在訴訟上可主張「不當得利」,要求債權人返還金錢


新制上路!超額清償「可以要回來」


因應《民法》第205條修正,從今年7月20日開始,法定利率從20%降為16%。律師雷皓明指出,本次修法最大的差異在於,超額清償的部分,在法律上將認定為「無效」。雷皓明說明,在舊法時代,債務人對於超額清償的部分「無請求權」,不能請求債權人償還。但在新制實施後,「超過的部分『無效」,可以要回來!」


在新制實施後,雷皓明律師認為,對當鋪會有「滿大的影響」,因為當鋪的借款利率常超過法定利率。至於金融機構,為了避免支出額外的訴訟成本,「循環利率一定會往下調」。


 



約定利息逾法定利率 未必構成重利罪


若債權人在7月20日後,重簽契約,但契約約定仍超過16%以上的法定利率,是否構成《刑法》重利罪?


雷皓明表示,要構成重利罪「沒這麼容易」。當事人必須符合急迫、輕率、無經驗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等要件。例如,若兩方已經過「充分的溝通協商」,在議約時,資料都準備的相當清楚,但當事人仍願意支付這麼高的利息,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構成重利罪


除此之外,構成重利罪,要有實際「得利」的客觀事實。例如,若兩方只是單純約定高於法定標準的借款利息,但債權人實際上還沒拿到錢,就不會構成重利罪。畢竟,重利罪本質上是刑責,限制人們的自由、把人抓去關,思考層面不會只有利率,雷皓明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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