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8/04/07 【聯合報/孫中英】


消費者注意了,金管會保險局針對「廿二項特定傷病」標準化定義,歷經長達五年的討論終於定案。最快自今年九月起,壽險公司銷售的新商品,只要在廿二項特定傷病範圍內,就必須採取最新定義,此舉可避免不同壽險公司的醫療險若對同一疾病定義不同,可能發生保戶買A公司保單可賠、B公司保單卻不賠的理賠爭議


台灣人愛買醫療險,平均約持有三張醫療險,超過其他險種。除基本款日額醫療險、實支實付險、癌症險外,壽險公司歷年開發出「特定傷病、重大疾病險」等保單。為降低不同壽險公司保單對同一疾病「定義不同」的理賠爭議,保險局在前局長曾玉瓊任內推動七大重疾、廿二項特定傷病標準化定義,歷經三任局長、長達五年討論,這項工程終於在今年三月底定案。




由於壽險業與相關醫學會,針對「七項重大疾病(癌症、急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腦中風後殘障、末期腎病變、癱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討論,爭議較少,七大重疾新版定義在二○一六年已開始實施,並分成「輕度、重度」兩款保單,供消費者選擇。但廿二項特定傷病(嚴重阿茲海默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肝硬化、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定義,壽險業與各大醫學會對疾病定義,卻多所歧異,自二○一四年起一路開會到今年初才取得共識。


保險局將給壽險業者三個月緩衝期修改保單定義,目前規畫廿二項特定傷病全新定義,最快今年九月一日起實施。在保險局公告實施後,壽險公司推出特定傷病「新」保單,就須遵循新定義,已銷售的特定傷病舊保單,原則上不回溯既往,但若舊保戶主張依新定義理賠較佳,由於費率計價不同,壽險公司可能不會同意。


目前壽險業銷售特定傷病保障,以類長照或殘扶險最多,兩種保單近年銷售情況都不錯。保險局雖重新定義「特定傷病」,但壽險業認為幫助不大,「萬一又冒出新疾病」又要再定義一次。未來若業者推出保單有「新疾病」不在現行定義內,保險局規畫,可透過公會平台請醫學會認可,再走新型態商品核准制申請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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