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8/12/25 【蘋果日報/廖珮君】


金管會日前金檢發現,有一家銀行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違約金有「超收」情況,超收金額約達數百萬元,引發立委關切;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天說,將在2019年6月底前,對37家銀行信用卡違約金等狀況,做全面專案金檢。


立院財委會昨也決議,要求金管會須在2019年7月1日前,清查37家銀行對信用卡、現金卡客戶收取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情形,並在完成清查後1個月內向財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據了解,為配合金管會專案金檢,銀行主管私下表示,已重新檢視系統邏輯計算是否有符合法規,若有超收狀況,違約金會退還給持卡人,並將系統做全面調整。







有銀行收3停1鑽漏洞


金管會在2011年2月訂定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且限制第1期收300元、第2期收400元、第3期收500元,也就是說,若持卡人都沒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最多收1200元後,就不能再收取違約金


但金管會發現,有銀行因「自行解讀」法規,持卡人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且已連續收了3期違約金後,第4期不收,但第5期又接著開始收,取巧避開「連續不超過3期」規定。還有銀行收完前3期違約金,第4期持卡人又因沒繳足「新增消費款項」,銀行以為可續收,一路收到底


金管會官員解釋,所謂「違約金」,是指持卡人沒有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的前提下,才會有違約狀況,才會被收取違約金,跟沒繳足新增消費款無關。


依規定,「當期最低應繳金額」共有6大項費用:1是當期一般消費10%;2是當期與前期預借現金,及前期未清償消費款項合計的5%;3是每一期應付的分期帳款本金和利息;4是超過信用額度的交易金額;5是累計以前各期逾期未付最低應繳款項的總和;6是循環利息和各項費用,包括手續費、年費等。「違約金」通常會被計入在各項費用內,若是連續3期沒繳,則會被歸類到累計過去未付款項中。


上限1200禁再收


官員舉例,若A持卡人已經連續6期都沒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違約金最多就是連續收3期,合計1200元,等於到第4期後,發卡行就不能向A持卡人再收違約金


若B持卡人是連續3期沒繳足「當期最低應繳金額」,發卡行收了前3期後,B持卡人在第4期一次繳足了當期最低應繳款,等於「恢復正常」,但第5期又開始沒繳足時,發卡行才可以對B持卡人「重新起算」違約金


繳足最低款後才重新計


簡單說,要「重新起算」違約金的關鍵是,持卡人需要有其中一期,繳足了當期最低應繳款,然後下一期又沒繳足,發卡行才可以重新對持卡人計收違約金


金管會檢查局長王儷娟說,這次是對一家銀行金檢時發現,有超收信用卡違約金狀況,該家銀行超收違約金不到1000萬元,她也說,信用卡違約金問題,已發函給各銀行,要求稽核單位全面檢視後,提交報告給金管會,明年度會針對銀行清查內容再做專案金檢。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說,信用卡違約金,是針對當事人「債務不履約時(就是未繳足當期最低應繳款)」所應支付的金額,性質屬「懲罰性違約金」,用意在督促持卡人依期履約,也有提醒持卡人按期繳款,避免遲延而導致信用不良的積極作用。


官員說,但若持卡人已連續3期都不能繳足「當期」最低應繳款,此時透過收取懲罰性違約金,也難達成督促持卡人依期履約的效果,且持卡人當下也可能出現還款困難的狀況,這時候,若再延長收取違約金,恐再也無法讓持卡人履行債務。


因此,金管會才要求發卡機構,持卡人無法在繳款截止日前,繳足「當期最低應繳款」時,最多也只能收3期違約金。官員說,若是卡債族,收了3期違約金,但還是繳不出錢來,收再多違約金也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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