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07月16日一位『安安』網友提問:
想請問:我的卡債以是二十年前,但是最近銀行委外的催討公司找到了我,我應該用什麼方式來處理?追溯期不是十五年嗎?
我的回答:
我的卡債以是二十年前,但是最近銀行委外的催討公司找到了我,我應該用什麼方式來處理?追溯期不是十五年嗎?
答:處理方式~可尋求親友協助、籌一筆錢將這筆帳務協商一次還清。
追溯期~事實上並非只要過了15年,債務就一筆勾銷;銀行僅須透過『換證手續』就可維持債權的延續。
通常銀行都會有記錄、應換證時間一到,會立刻向法院『聲請更換債權憑證』;法院也會通知債務人。也就是說『就算過了追溯期,不代表債務人可以不還錢』;由於利息追溯期為五年,本金或違約金是15年,所以,銀行大多會每隔五年就一併更換憑證,以確保債權。
希望回答有協助釋疑,如有疑問可再來信或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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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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