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07月22日一位『good day』網友提問:
請問,前幾天有幫人當房貸保證人,但在送單途中已和銀行說要"取消保證人",銀行表示此案件後續不會替我送單審核了。想請問這樣就可以了嗎?還是會有什麼文件證明我取消當保證人了,因為目前我只有被口頭告知不會送單審核。
因為當時有簽一份文件是保證人A願意當貸款人 B:保證人之類的,已有簽名蓋章。銀行說後會送回做審核的動作。但後續不想當所以隔天有打電話給銀行,銀行說不會做後續送單的流程。這樣可以確保我後續不會又當保證人了嗎?
我的回答:
『但在送單途中...(恕刪),不會替我送單審核了』
答:銀行於房屋貸款申請過程中、如已取得房屋抵押設定且為十足擔保時,確實不能再向申請人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唯前提:銀行如果要補強房貸個案的授信,仍可以向申請人徵求一般保證人。
現在問題:銀行端表示後續不再針對保證人進行授信審查,代表保證人身份於貸款契約中將不會成立;也就是說:『原本保證人將不再參與銀行的對保簽約程序,銀行僅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還是會有什麼文件...(恕刪),口頭告知不會送單審核』
答:版主可以自行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調閱一份『個人信用報告書』查詢自己是否仍被房貸銀行標註是否有『擔保債務』的資訊;也可以順到地政事務所調閱一份『第二類建物電子謄本(第一類謄本跟第二類謄本不同在於個人資料上的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第一類謄本會有出生年月日及統一編號,第二類則無)』查詢保證人的名字有標註在內。
補充:貸款案件送審查、如果沒有將您加入到案件的內容中,一旦審查結果是核准的、等於本案並沒有加保證人作為附帶條件;所以後續保證人並沒有參與銀行對保的動作,保證責任就等於不生效。
『因為當時有簽一份文件是保證人A願意當貸款人 B:保證人之類的,已有簽名蓋章。』~
那是銀行貸款申請書,並不是對保契約書;況且保證人已表明反悔之意,銀行需要配合相關撤除當初的保證同意。
『銀行說後會送回做審核的動作。但後續不想當所以隔天有打電話給銀行,銀行說不會做後續送單的流程。』~
既然保證人後續反悔、銀行也表示要重新送回到審查,如果當初沒有錄音存證、就是看後續保證人會否到銀行對保;畢竟銀行貸款申請書、只是申請性質不代表最後的結果,而對保契約書~才是最主要的合約生效依據!
『這樣可以確保我後續不會又當保證人了嗎?』~
目前為止是不會。等是否有被通知對保、調閱聯徵信用報告書、以及建物謄本查閱;當然、版友也可要求銀行將原本的申請書正本(有保證人的簽名蓋章)寄回給當事人,重簽一份只有申請人的申請書亦可。對銀行而言、只是舉手之勞,但對於原本的保證人應可心安。
總結:房屋貸款程序到最後一定會有對保簽約,如果銀行僅對申請人對保、沒有要求保證人到銀行簽約;原則上此個案就沒有保證人。
希望回答有協助釋疑,如有疑問可再來信或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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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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