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03/26 【工商時報/林淑慧】
財政部為鼓勵企業加薪而提高伙食費上限,安永會計師沈碧琴昨(25)日提醒,企業若調整本薪、伙食費比例來為員工加薪,屬於勞動契約條件的變更,必須取得員工同意才能調整,若未經協商片面調整或減薪,將違反勞基法規定,企業不可不慎。
財政部日前發佈解釋令,將每位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上調到2,400元,等於每人每月可增加600元伙食費,而且不必繳稅,希望藉此鼓勵雇主以實際增加支出的方式,提高對員工伙食費的補助,落實企業照顧員工,達到為員工加薪的效益。
不過,外界擔心,在總領薪資無任何變動的情況下,雇主若將員工原有薪資「挪移」部分至伙食費,如此一來,員工雖可少繳點稅,但恐影響到退休金及加班費的計算,讓外界一陣譁然。
為企業提供薪資委外服務多年的安永會計師沈碧琴表示,雇主若在總領金額沒變的前提下,只把部份薪水挪為伙食費,依照目前法規,被挪移的伙食費600元,仍無法排除於工資之外,因此不致於影響員工的退休金及加班費的計算。
她指出,依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退休金及加班費是以勞工的工資為計算基準,凡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將列入「工資」計算。
沈碧琴進一步指出,企業若在2,400元的限額內提高員工伙食費,對資方來說,在稅上沒太大的好處,但是卻能讓員工賺到實質所得增加的小確幸,值得好好運用。不過,安永也提醒,企業雇主若未經勞資協商,就片面調整員工的薪資及伙食費結構,將違反勞基法規定,員工將可要求雇主依照原先勞動契約履行,或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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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6 Thu 2015 09:36
雇主薪資挪移 須員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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