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10/19 【卡優新聞網/方凡】


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購買保險,繳交保險金,當繳費臨屆期滿時,才將保單要保人改為子女。不過,國稅局認定為贈與行為,而要求繳納贈與稅,甚至由於要保人與受益人已非同一人,當滿期領回生存保險給付時,還須依所得基本稅額,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得不償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轄區內發現一例,父親買了6年期的短期壽險,要保人與受益人原本都是自己,但在保單繳費期滿前,把保單的要保人改為自己的小孩,這時的保單價值為700萬元。由於要保人擁有保單的各項權利,例如終止契約取得解約金,或是以保單質押可以借等等,這些都是要保人可獲得的利益。因此國稅局認定屬於贈與行為,須按遺贈稅規定課稅


由於保單價值為700萬,而父贈與子一年的免稅額為220萬,超過的部分,遺贈稅率為10%,扣除免稅額之後,須就480萬課徵10%的稅率,也就是48萬。同時,由於父仍為受益人,因要保人與受益人已非同一人等到受益人父親滿期領回生存保險給付時,還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解釋,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能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的財產上的權利。


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交保險所累積的利得,因為變更要保人為子女,是父母將自己應得的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於財產移轉,而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並且應按照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期當天的保單價值,對贈與者--父母,課徵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由於不服國稅局對於保單贈與的解釋,提起訴訟,而
高等行政法也認同國稅局對於保單贈與的見解,因此判納稅義務人敗訴。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打算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時,可以先向稽徵機關查詢相關稅負問題,依法繳稅,避免被查到後補稅加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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