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9/04/28 【鉅亨網/郭幸宜】


5 月報稅季節進入倒數階段,為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房貸利息可列舉扣除額,每戶以 30 萬元為限,但台北國稅局提醒,列報房貸利息列舉扣除額需留意六大注意事項,以免資格不符遭國順稅局剔除,白忙一場。台北國稅局表示,每逢報稅季節,常有民眾詢問列報房貸利息扣除額的條件是什麼?又該準備什麼證明文件?台北國稅局特別整理六大注意事項,列報前務必備妥相關資料。




首先是,必須是自用住宅,也就是房屋必須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下,並且必須符合「自用」規定,換言之,若名下登記房屋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無法列報申請房貸利息扣除額。


第二、必須是跟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含民間私人借貸,且如果是為了修繕房屋、消費性貸款,同樣不可申請列報,過去經常有民眾以房屋作為擔保借貸,因資金用途並非用來支付房貸,因而在列舉申報時遭國稅局剔除。


第三、非購屋的增貸金額產生的利息也不能申報,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民眾房貸搬家,或是向另一家銀行辦理貸款,償還既有的房屋貸款,台北國稅局說明,民眾列報扣除額,僅限於原購屋房貸未償還額度的利息,換言之,新貸款部分如果超出原房貸未償還額度,還是會被歸類增貸,同樣不能列報扣除。


第四、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如果是把原本分屬 2 個門牌號碼的房屋打通成一戶,並以 2 間房屋名義向金融機構借貸,還是只能選擇其中一屋的利息列報


第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30 萬元


最後、列報扣除額務必備妥相關文件,包括當年度的利息單據正本,如果單據上沒有載明申報房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必須要自行補註並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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