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9/09/02 【房地王/胡兆陽】
國內房地產市場的景氣明顯好轉,預售屋建案推岀的數量不斷增加,然而購屋紛爭也跟著多了起來,最近就有多起預售屋建案的購屋者向行政院消保會投訴、請求主持公道的案例。法界人士表示,民眾與建商之間產生的預售屋購屋紛爭,大多數都是和買賣契約書的內容有關,然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條文都有內政部頒布的定型化契約可供依據,違反契約條文的建商很難占到便宜,重點是購屋民眾自己要懂得條文的規定內容,才能爭取自身的權益。民眾購買預售屋建案時,最常遇到或忽略的契約權益包括以下幾項:
一、給訂金才能審閱契約書
這樣的規定早已經被內政部推翻,現在購屋民眾不需要交付訂金,也能擁有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權益,而且契約書的條文中都有「雙方若簽約不成,訂金需無息退還」的規定,所以付不付訂金已經不是重要的事了。
二、不給審閱期或給很少
有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會寫「買方已充分審閱內容,故自願放棄審閱期權利」或「本契約書審閱期3日」,這樣都是違反定型化契約的,應該要給至少5日的契約審閱期、而且不得有「放棄審閱期」的字樣,民眾才有時間給專業人士一同研究,保障自身的購屋權益。
三、建商說買賣契約書不能改
不少民眾拿到建商交給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前,可能會被建商的人員告知:「買賣契約書都有參考內政部的規定了,又是大量印刷岀來的,所以雙方簽約時不方便再更改條文的內容。」但是實際上,裡面如果有違反定型化契約、需要加註或修改的事項等條文,當然可以立即修改,沒有那種不能修改、一定要完全依建商規定的買賣契約書。
四、完工坪數不足3%才能解約
實際上是預售屋完工驗屋時,發現新屋坪數「不足」或「超過」購買坪數的3%,買方都有權利解除這次購買預售屋的契約,因為多出來的坪數可能會多出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購屋總價,總不能強迫消費者買單吧!
五、交屋款、違約金由契約書寫了算數
預售屋的交屋款、違約金不是由雙方合意、或建商的制式契約書裡寫了就算數,而是要按照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的規定:「違約金由雙方議定,上限為總價的15%」、「交屋款為總價的5%」以免建商把金額訂得太低,規避修復新屋瑕疵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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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4 Wed 2019 11:15
不動產法律系列 預售屋契約書五大必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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