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9/09/02 【房地王/胡兆陽】


國內房地產市場的景氣明顯好轉,預售屋建案推岀的數量不斷增加,然而購屋紛爭也跟著多了起來,最近就有多起預售屋建案的購屋者向行政院消保會投訴、請求主持公道的案例。法界人士表示,民眾與建商之間產生的預售屋購屋紛爭,大多數都是和買賣契約書的內容有關,然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條文都有內政部頒布的定型化契約可供依據,違反契約條文的建商很難占到便宜,重點是購屋民眾自己要懂得條文的規定內容,才能爭取自身的權益。民眾購買預售屋建案時,最常遇到或忽略的契約權益包括以下幾項:




一、給訂金才能審閱契約書

這樣的規定早已經被內政部推翻,現在購屋民眾不需要交付訂金,也能擁有審閱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的權益,而且契約書的條文中都有「雙方若簽約不成,訂金需無息退還」的規定,所以付不付訂金已經不是重要的事了。


二、不給審閱期或給很少

有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會寫「買方已充分審閱內容,故自願放棄審閱期權利」或「本契約書審閱期3日」,這樣都是違反定型化契約的,應該要給至少5日的契約審閱期、而且不得有「放棄審閱期」的字樣,民眾才有時間給專業人士一同研究,保障自身的購屋權益。


三、建商說買賣契約書不能改

不少民眾拿到建商交給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前,可能會被建商的人員告知:「買賣契約書都有參考內政部的規定了,又是大量印刷岀來的,所以雙方簽約時不方便再更改條文的內容。」但是實際上,裡面如果有違反定型化契約、需要加註或修改的事項等條文,當然可以立即修改,沒有那種不能修改、一定要完全依建商規定的買賣契約書。


四、完工坪數不足3%才能解約

實際上是預售屋完工驗屋時,發現新屋坪數「不足」或「超過」購買坪數的3%,買方都有權利解除這次購買預售屋的契約因為多出來的坪數可能會多出數十萬、甚至上百萬元的購屋總價,總不能強迫消費者買單吧!


五、交屋款、違約金由契約書寫了算數

預售屋的交屋款、違約金不是由雙方合意、或建商的制式契約書裡寫了就算數,而是要按照內政部定型化契約的規定:「違約金由雙方議定,上限為總價的15%」、「交屋款為總價的5%」以免建商把金額訂得太低,規避修復新屋瑕疵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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