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21/06/16 【591房屋網編輯部】


7月後賣房要注意!北區國稅局提醒,在7月1日以後過戶賣房者,如果賣的是105年1月1日以後買進的不動產,將適用房地合一稅2.0規定;至於來不及在6月底前脫手不動產者,「重購退稅」則是重要節稅管道,但賣出前注意要做好設籍。


 



「先買後買」或「先賣後買」 都適用重購退稅


根據《經濟日報》報導,北區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出售自住不動產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自移轉登記之日起算兩年內,再重購自住不動產的話,可以於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讓之前繳納的稅額計算退還;倘若個人是先購買不動產,自移轉登記日時起算兩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也可以按重購價額占售出不動產價額之比率計算扣抵房地合一稅,在不超過原本要繳納的稅額下減除。


簡單來說,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是原本持有的不動產,與重購的不動產皆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者,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之;此外,若是以夫妻之一方的名義出售自住不動產,而再以夫妻另一方名義重新購買者,亦可適用重購退稅


國稅局也舉例,甲君於106年1月買進A屋並設籍居住,107年8月以2,000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60萬元;之後於108年10月以1,800萬元買進B屋並設籍居住,因甲君出售A屋與重購B屋期間在兩年以內,且都設籍居住,如兩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甲君可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54萬元〔已繳納稅額60萬元×(重購價額1,800萬元÷出售價額2,000萬元)〕。


五年內非自住或再行出售 將被追繳稅額


而北區國稅局提醒,有關自住不動產的認定,因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以及在購買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房屋還要沒有無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要件;然而當退完稅後,若民眾在重購後五年內將不動產改做出租、營業等其他用途或再次出售時,將會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民眾需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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