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21/08/24 【ETtoday財經雲/吳佳穎】
近年來網路通訊軟體(Line、Facebook Messenger)有不少成為個人或營業人做為銷售貨物、勞務銷售的通路。由於這部份難調查,成為逃漏稅管道。財政部日前發函銀行公會,要求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但引起個資疑慮。財政部強調,收集的資料是為了正確課網路交易稅,是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沒有廣泛性、沒有特定性,符合比例原則。
財政部日前發函給銀行公會,提出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可行使調查權、《個資法》第15條蒐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及《銀行法》48條在法律另有規定下,客戶資料不受保密限制等這3大法規下,要求各銀行定期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者的個人帳戶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訊中心。只要民眾個人帳戶一整年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全年期間有任3個月存入筆數達200筆,銀行得在每年3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該帳戶存(匯)入明細資料給財政部資料中心。
財政部指出,網路交易因有消費爭議,屢接獲民眾檢舉,尤其未公開的網路銷售平台,如臉書(Facebook)架設粉絲專頁、 Line等刊登商品貼文,並以私訊接受消費者下單方式進行交易,最容易遭檢舉未辦登記及漏未開立發票等情形。
財政部解釋,針對個人金融帳戶全年度,存入金額累計達240萬元,而且其間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者,要求銀行提供資料。這主要是用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平均每月的銷售額標準20萬元,再參考聯卡中心案例消費金所估算出來。
財政部也提醒網路銷售業者,每月銷售額達一定門檻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理稅籍登記及補報補繳營業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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