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21/11/25 【好險網/李瑞瑾】


保單屬要保人的資產,要保人有解約、變更保單內容等權利,且這些權利有「一身專屬性」,就算是國稅局以執行命令要求解除契約、把解約金拿來抵稅,也被法院認定不合法。


蕭姓男子於民國83年時,以自己為要保人、2名家屬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還本終身壽險;又於86年時,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3份保單的受益人皆為蕭男本人。


蕭男積欠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及罰鍰高達5,099萬164元,國稅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署查到蕭男有3筆保單,截至110年3月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價金)共計156萬4,351元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有解約金債權存在,具有財產上的價值,行政執行分署便核發執行命令,扣押蕭男保險契約的財產權利,禁止蕭男收取保險給付、變更要保人、受益人及保單内容,保險公司也不得向蕭男清償。還要求保險公司終止保單契約,並把契約終止後的解約金,以開立支票方式給付國稅局。


 



保險公司收到執行命令後聲明異議,稱無金錢債權存在,且行政執行分署無代債務人行使保險契約的權利。國稅局認為保險公司異議不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應給付156萬4,351元,以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保險公司主張,蕭男投保的保單皆有累積保價金,但他本人未就保險契約行使終止權,也無發生法定給付事由,蕭男對保險公司沒有任何保價金債權及解約金債權存在。


此外,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契約,契約終止權是蕭男「一身專屬之權利」,行政執行分署沒有代位終止保險契約,或是要求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的權利。然而,行政執行分署逕以行政命令要求終止保險契約,不生合法終止契約的效力。


法官認為,人壽保險契約雖是要保人支付對價而成立的長期契約,但不僅是為要保人利益,其中也包含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如允許第三人可以任意終止有效存續的保險契約,恐將嚴重影響多方利益,因此人壽保險契約是否終止,應屬要保人一身專屬的權利,他人不得代為終止保險契約的意思表示


因此,人身保險的要保人是否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應有自主決定的選擇權,執行法院無逕行代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的權利,也沒有要求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的權利。行政執行分署以執行命令終止保險契約,不生合法終止效力。


此外,依照保單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後才發生解約金債權債務關係,既然保險契約未經要保人蕭男終止,保險公司的解約金債權仍未發生,國稅局自無理由以此為扣押標的,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解約金


法院綜上所述,判決國稅局主張保險公司應依行政命令給付保險契約解約金的要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本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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