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102/11/23 【蘋果日報/潘姿羽】

 

遷入新家,象徵人生走到新的階段。不過若選屋不慎,很可能不是面對溫馨美好的居家生活,而是悔不當初的哀怨心態。專家建議,從跟仲介交手、移轉產權到驗屋都應步步為營,不懂的地方直接詢問,築巢之路才能凱旋而歸。

 

奢侈稅牽動業者、投資客的神經,許多持有第2屋的民眾也忐忑不安,深怕哪天遭殃。專家指出,奢侈稅是針對持有2年內轉手、非自住的民眾,若擔心對非自住的認知與政府不符,不妨先行文給國稅局,確認不須課稅後再賣出。奢侈稅全名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若房屋所有權人賣出持有期間2年內的不動產,便依持有時間長短,課10~15%的奢侈稅,自2011年施行已滿2年,預計11月底公布修正草案。雖然目前政府對特定條件設有排除條款,但民眾常因未全面了解法條,聽信他人的片面之詞而吃虧



延過戶買賣都有責

 

曾發生民眾購屋,但屋主為了規避奢侈稅,提出延後過戶的要求。永慶房產集團高總價簽約中心資深經理陳俊宏表示,這方法實務上並不可行,對買方也沒有保障。奢侈稅持有2年的時間點是「房屋移轉登紀日到買賣契約成立日」,除非雙方口頭約定,直至賣方持有屆滿2年再簽約,否則屋主仍須課奢侈稅,但買方可能被認定協助逃漏稅

 

因應人生階段不同,許多民眾有了小孩後,會考慮換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也指出,夫妻若名下只有1戶房產,且用來自住,那購入第2屋後1年內賣出原屋,也就是「買新賣舊」,不須課奢侈稅

 

奢侈稅沒辦法詳細規範不同個案的處理方式,因此很多案例都有爭議。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張義權表示,法律是針對大原則訂定,但每人情況不同,若民眾認為有非自願的售屋需求,建議出售前先行文給國稅局,得到國稅局正式公文回函確定不須課奢侈稅後,再來行動會最安全

 

仲介誤判連坐賠償

 

也曾發生仲介誤判奢侈稅排除條款,民眾誤認為不須繳納奢侈稅而同意賣屋,卻遭課稅的情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表示,因仲介或代銷的故意或過失,使交易當事人受損,經紀業應和經紀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李永然解釋,因仲介給的資訊是屋主賣屋關鍵,只要屋主能以書面、簡訊或是人證舉證,當初自己是聽信業者的錯誤資訊才願意售屋,便可依此請求賠償。

 

奢侈稅特殊案例

 

案例╱說明
◆買新屋換舊屋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持有1屋自住並設戶籍;購買第2屋後,1年內出售第1屋,且第2屋同樣作為自住用途、設戶籍,無須課奢侈稅
◆夫妻任一方名下有房,另一方購屋後2年內售出
因奢侈稅第5條之1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持有1屋自住並設戶籍,出售才不須課奢稅;此案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持有2屋,並不符合上述條件,因此須課稅
◆屋主對買方提出延後過戶,希望避開奢侈稅
奢侈稅的時間計算方式是自房屋移轉登記之日(買),到契約簽定之日(賣),若屋主只是延後過戶,無法逃避奢稅;除非先口頭約定,直至2年期滿再簽約;但這樣對買賣雙方都無保障,且買方可能涉及協助逃漏稅
◆將房屋借給親友設戶籍以遷學籍
民眾須證明給他人設戶籍並非出租、營利用途,實務上難舉證,可能被課奢侈稅

 

資料來源:永慶房屋、張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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