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07/29 【經濟日報/吳佳蓉】


綜所稅申報學問大,錯報除須補稅、還得罰鍰。台北國稅局表示,綜所稅申報的常見錯誤之一,就是虛報扶養親屬,例如:列報已死亡親屬或離婚之配偶;由於綜所稅採自行申報制,民眾有義務對申報內容負起確認責任,若被查獲虛報情事,除須補稅,還得付出罰鍰代價







台北國稅局副局長王玠琛表示,分析民眾虛列受扶養親屬原因,一部分與誤判可列報年度有關,綜所稅的課徵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期間則是隔年5月。意即每年5月報稅時,只有去年仍在世、具有婚姻關係且符合扶養條件的親屬可申報


舉例來說,若一對夫妻102年度離婚,104年度申報103年度綜所稅時,就不可申報為扶養親屬。直系親屬亦同,若扶養的父親已於102年度去世,則104年度申報103年度時,就不可列報,否則就會虛報扶養親屬。


王玠琛指出,還有一種情形是刻意虛報扶養親屬,實務上,曾遇到民眾謊稱忘記夫妻雙方離婚時間點,因而誤報,或是在父母親死亡數年後,仍繼續列報扶養親屬,以為就算被抓到,頂多只是補稅。


王玠琛強調,虛報扶養親屬,若被國稅局查到,不僅需補稅,依規定還得加計罰鍰。雖然「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中,訂有短漏報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漏稅額在1.5萬元以下免罰的條款,但不適用虛報扶養親屬


台北國稅局呼籲,由於綜所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人依法須負起據實申報的義務,有義務確認申報的資料,使用之免稅額、扣除額及計算過程,使否完全正確,才不會因而受罰。

arrow
arrow

    Jerr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