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8/04/25 【聯合晚報/林潔玲】


個人交易房屋、土地須申報所得稅,即是房地合一稅,國稅局也列出民眾常見未申報所得稅的七大錯誤案例,例如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誤認交換無須申報、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等。


自2016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含)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即房地合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常見納稅義務人因不熟悉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未辦理申報,而常見未申報有七大類型,包括:







第一,誤認僅出售土地無須申報:但其實只要個人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可核發建造執照的土地,都屬房地合一制度課稅範圍。


第二,納稅義務人誤認交換無須申報:國稅局指出,房屋或土地與他人交換,仍屬交易應辦理申報。


第三,誤認虧損無應納稅額無須申報:但個人在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第四,誤認交易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國稅局強調,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者外,納稅義務人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第五,房地合一制度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建)號之土地(房屋)持分,嗣後一併出售,民眾誤認不屬於新制課徵範圍:但只要出售2014年及2015年取得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持分,仍屬房地合一新制的課稅範圍。


第六,二親等「買賣」案件,誤認已申報贈與稅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


第七,2016年以前繼承土地或建物部分持分,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未滿2年、或2016年以後取得親人贈與部分持分併同出售誤認新持有部分無須申報房地合一新制


此外,民眾未申報國稅局除發單補徵外,若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若納稅義務人應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卻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若經稽徵機關調查後,將面臨漏稅罰與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即無應納稅額雖無漏稅罰,仍會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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