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4/11/21 【蘋果日報/陳瑩欣、徐珮君】


行政院昨宣布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弱勢消費者遇到金融業務人員不當銷售理財商品或服務、消費者集體訴訟和求償等事件時,可發動集體求償,並可要求最高3倍賠償金,而金融業者罰鍰最高則處以1000萬元。





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院會昨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新增業者推銷商品時,須清楚說明產品重要內容及風險條文,如違法將重罰最高1000萬元



訂定業務酬金制度


同時,為避免業者因爭取業績,不當銷售金融商品或服務,增訂金融業須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並提報董事會通過,不能以達成業績做為唯一目標,如違法也將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金管會主祕李滿治表示,這次增訂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另外,銷售獎金發放原則,也要由金融所屬同業公會擬定,並報金管會核定


此外,為避免金融海嘯時期,類似雷曼連動債銷售糾紛再度發生,金管會要求業者若銷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更慎重處理,首次銷售應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至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由金融機構所屬同業公會擬定,並報金管會核定


草案也新增集體評議制度,未來只要有20名以上消費者,因同一金融事件受害,金管會可指定法人向評議中心申請團體評議,以避免小蝦米無法對抗大鯨魚情況。官員表示,相關修法草案將送立院。此外,如英國、美國等國家對於金融服務業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多處以高額罰鍰與管制處分。


草案也新增行政管制性預防措施,對於金融服務業受處分後,仍不在限期內改正,將給予警告、停止金融商品全部或部分銷售、對金融服務業就其全部或部分業務予以1年以下停業等處分,最重可廢止營業許可。此外,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昨下重手限縮國人投資境外基金金額比率,調降境外基金國人投資比重與投資台股比重,若業者不配合,將要求不能再繼續銷售


境外基金投資限縮


證期局副局長王詠心表示,過去曾有某檔盧森堡境外基金吸引國人投資,導致民眾在該基金比重接近70%,但金融海嘯時期該檔基金宣告暫停贖回,對投資人的請求相應不理,因此限縮相關規定,分散風險。新制預計2016年元月起生效,預估有20檔基金、超過10多家業者受影響。


據了解,現行規定國人投資境外基金比重為70%、境外基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比重也是70%,2016年開始此2項比重都降低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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