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01/02 【經濟日報/陳美珍】
新年交界期間往往是結婚旺季,財政部指出,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物,價值在100萬元以內享有免稅,但所贈財物應在婚嫁前後半年內完成申報,子女獲贈的百萬婚嫁贈與,才可以免繳納贈與稅。
每逢新年前後,都是民間嫁娶最熱鬧的時點,財政部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善加利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財物的節稅規定,每位子女獲贈的婚嫁財物不超過100萬元,都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
依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每人每年擁有的贈與免稅額是220萬元,另外,子女婚嫁時,父母還可以另外贈與100萬元財物,亦免課贈與稅。換言之,對於資金較為寬裕的家庭,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還可以善用婚嫁百萬贈與,在子女婚嫁當年度送出100萬元的財物,亦不必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舉例,甲有一雙兒女,選在同一年結婚,甲與妻子除可各自贈與總額220萬元(合計440萬元)給兒子及女兒外,還可以各自贈與100萬元(合計200萬元)給兒子與女兒做為婚嫁贈與財物,換言之,父母一年內合併送出640萬元財物給子女,都在免稅額度內,無須繳納贈與稅。財政部也規定,婚嫁贈與免稅時點的認定,是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六個月內的贈與為準。
因此,父母在辦理婚嫁贈與稅申報時,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的相關事實證明,只要趕在子女婚嫁前後六個月申報,即享有免稅。財政部提醒,逾期申報,免稅權益則會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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