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06/03 【中國時報/林偉信、李道成】


實施80年的《破產法》走入歷史!司法院院會昨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該法未來將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並新增破產人「禁奢條款」,及老闆聲請破產仍須先給付勞工6個月內欠薪,而欠債者若隱匿或毀棄財產,可判處7年以下徒刑等條款;此修法近日將銜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




破產法修正草案的主要面向 整理:蕭承訓



台商債留大陸 將被追討


本次修正草案也將改變我採「屬地主義」的立法原則,對外國及大陸、港澳法院所進行債務清理程序得聲請承認,也就是說,台商若在大陸聲請破產,大陸債務人可據此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並清算台商在台的資產進行索討,但准駁與否仍由法官就具體個案認定。


一位熟悉兩岸法令的台商指出,實際上目前已有個案透過司法互助管道執行債務清償。這項法令的修改仍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債留大陸的台商,多半會先在台脫產,或先做好資產轉移。1935年《破產法》公布施行至今,司法院會昨通過修正草案,除了改名為《債務清理法》外,首度承認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並新增重整程序,條文也從159條擴增為337條,堪稱史上最大規模的翻修。


禁奢一旦破功 債務自償


其中最受矚目的就是所謂的「禁奢條款」:當事人聲請破產後,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法官得以裁定必要的限制,例如禁止當事人過分奢侈的消費行為,如果
違反法官的命令,就不再受有限清償責任的保障,對於在外一切欠款,都須自己負責償還


隱匿毀棄財產 將被判刑


為保障勞工權益,修法也明訂,如果老闆欠債向法院聲請債務清理,當法官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老闆欠勞工的工資,勞工可以優先獲得清償。修正草案也祭出重罰,對於法官裁定開始和解、破產、重整程序前2年內,或在進行程序中,隱匿、毀棄財產,承認不實債務等有害債權的行為,可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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