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09月21日一位【LuLu】網友提問


請問父親在某銀行借了款,又在同一家銀行幫朋友信貸(做保證人)我們現在銀行借款要還清,銀行竟然要求我父親幫朋友做保的一同還清(他朋友沒有正常還款)才願意給父親清償證明,請問有這條款嗎?是不是銀行吃定我們要還清借款(需要清償證明),所以故意開出的條件.....求解~謝謝。



我的回答


我認為主要關鍵在於『令尊另一筆保證債務、對方並沒有準時正常繳款』,所以債權銀行自然就不願意提供令尊自己這筆借款的清償證明。至於該銀行有無違反規定?我想應就從『令尊擔任保證人的這一份貸款契約內容』去詳細檢視。


不過、站在銀行的角度上去說明,若另一筆令尊保證債務、其借款人有正常繳款,銀行即無法藉故不發給原借款的清償證明;故我認為:就是因為令尊擔負『保證人』~偏偏又是無擔保信用貸款屬性,其保證範圍為『需負連帶清償之責』,所以當借款人無正常繳款,債權銀行就有藉口不發給另一筆的清償證明~也不無道理。畢竟、令尊還必須擔負另一筆保證債務在身(令尊的連帶保證身分責任已經等同於借款人)


與其說銀行吃定、不如說令尊『遇人不淑~答應幫朋友作信貸保證人,又遇到借款人不負責任未正常繳款所導致目前遇到的窘境。我意:反正令尊本身這筆信貸既已經繳清,有無取得清償證明、坦白說就不是重點了;您們應盡速嚴格監督另一筆保證債務,需正常繳款直到結清,或許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作法



希望回答有協助釋疑,如有疑問可再來信或電(0930-06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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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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