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6/05/26 【卡優新聞網/溫子豪】


5月報稅就快結束,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外,房屋稅也將截止繳納。房仲業者提醒,拿到房屋稅單後,除了稅款金額外,還有3大重點須特別注意,包含使用情形、課稅月數與自住條件等。納稅人根據房屋現況誠實核對,一旦發現有爭議問題,應即刻向地方稅徵機關查詢,以免權益受損


5月全民申報綜所稅之餘,對有「有殼蝸牛」來說,還必須繳交「房屋稅」。許多民眾拿到稅單後,大多按應繳納金額繳交稅款。不過信義房屋代書提醒,屋主應仔細檢視稅單,尤其須特別注意「房屋使用情形」、「房屋課稅月數」與「自住條件」等3大要點,以免無辜當了冤大頭,額外多繳了稅款。




首先是稅率問題,一般房屋稅住家自住稅率最低為1.2%,營業用則是3%,相差達2.5倍,一旦「房屋使用情形」不符,就可能損失數萬元的差額,因此務必先看「使用情形」欄,查看是否符合自己的真實狀況。最常見的情況是購賣1、2樓房屋作為住家用,但前屋主登記1樓為營業用,沒有營業事實卻以3%稅率繳稅,造成額外多餘負擔。


其次是「課稅月數」欄位,今(105)年課徵的期間是從104年的7月1日至105年的6月30日,因為是按月課稅,所以是以持有時間長短比例課徵。一般來說,承辦代書會依照雙方持有的時間長短做為稅費的找補,舉例以雙方在3月10日交屋,代書通常會請賣方按8個月又10天的比例,補貼應負擔的稅額給買方,再由買方繳交房屋稅全額。若買方沒有分算費用,就會增加應繳稅額。


最後則是自住條件,自103年6月起房屋稅條例修改後,針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符合住家自助用優惠稅率1.2%僅限3戶,也就是說自住條件變得比較嚴苛,若屋主持有超過3戶以上,就應重新檢視稅單內容,以免意外少繳交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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