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9/08/02 【蘋果日報/廖珮君】


銀行超收信用卡違約金,金管會將全面要求退還給持卡人。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日邀集36家國銀總經理召開「總經理聯繫會議」,研擬要求各銀行在去年12月金管會發函、明確訂定信用卡違約金計收方式後,至今這半年期間,若銀行還有違規超收者,得一律退還給持卡人。市場推估,以36家國銀來看,可能因為違規超收,而要退還給持卡人的金額,可能約有數千萬元。




單一銀行超收千萬


金管會是在去年金檢發現,有一家銀行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違約金時,有「超收」情況,光一家銀行超收金額就達上千萬元,引發立委關切;金管會旋即對37家銀行信用卡違約金做全面專案金檢。據金管會金檢發現,各銀行超收違約金的態樣眾多,有些是從頭到尾都違規、有些是因為「自行解讀」法規而違規,還有一部分是不再去年底、金管會函釋的定義內而違規,金管會今天將和各銀行敲定,到底對超收違約金的「退還時間點」落在何時。


銀行自行解讀法規


金管會是在2011年2月訂定規定,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且限制第一期收300元、第二期收400元,第三期收500元,也就是說,若持卡人都沒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最多收1200元後,就不能再收取違約金


但金管會去年金檢發現,有銀行因「自行解讀」法規而違規;因此金管會在去年12月19日重新發函,釐清相關定義。據透露,本來檢查局要求各銀行應該從2011年2月發函規定到2018年,退還這8年超收違約金,但各銀行認為衝擊過大、全面反彈,最後金管會拍定,僅須從去年底定義釐清後,若還有違規情況,就得退還


各銀行違規的主要態樣有三大方向:一是持卡人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且已連續收了3期違約金後,第4期不收,但從第5期又接著開始收,避開「連續不超過3期」的規定;二是有銀行收完前3期違約金,第4期持卡人又因為沒繳足「新增消費款項」,銀行以為還可以繼續收,一路收到底;三是銀行已收完前3期違約金,但第4期持卡人又沒繳足「最低應繳款」,銀行卻又開始重新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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