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22/03/02 【591房屋網編輯部】


有些民眾可能家庭遭逢變故,原先家裡的經濟支柱倒下,連帶房貸也沒人繳納,假如民眾繼承了房地卻因高額貸款無力清償,必須出售房子以償還貸款,雖屬短期內買賣,但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仍享有2大優惠,首先適用稅率可以非自願因素的20%來計算;再來,貸款餘額超過房地現值部分,視為「額外負擔」,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


 



「非自願」因素可適用20%稅率


根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指出,近期接到一位民眾A詢問,其父親去世後,她在2019年10月繼承父親2017年所購入的房地,但是因為無力償還父親留下來的房地貸款,她只好在2021年9月把房地賣掉,擔憂從繼承到持有不到2年,會不會被課45%房地合一稅?


對此,高雄國稅局表示,對於像民眾A這樣的納稅人,若符合一定條件,包括同時繼承房地與房地貸款,且貸款是由本人實質負擔償還,當繼承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超過部分可視為額外負擔,可用來作為房地交易所得的減項。另外,民眾A的房地是繼承而來,根據財政部公告的房地合一「非自願」因素當中,其中一項就是繼承取得不動產,卻無力償還房貸,只好出售,這種非自願狀況下,可適用20%稅率,免擔心會被課45%重稅。


假設民眾A繼承時的房地現值合計為300萬元,且2019年~2021年物價指數未調整,同時繼承600萬元房地貸款餘額,後來以1000萬出售,假設必要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則民眾A所應負擔的房地合一稅,應為房地交易所得-額外負擔-土地漲價總數額,再乘以適用稅率。也就是〔670萬(1000萬-300萬-30萬)-額外負擔300萬(600萬-300萬)-100萬〕×20%=54萬。該局也提醒,個人繼承房地後,假如只是為了擔保自己債務,才以該房地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之貸款,就不適用上述房地交易所得額外負擔減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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