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4/04/03 【卡優新聞網/范詩敏】


民眾到銀行開戶、辦貸款,或是購買課程、加入會員,甚至是買屋時,面對密密麻麻有如「來自星星」的定型化契約,常常在業者藉故哄騙下,大筆一揮簽下拋棄「審閱期」的契約,遇到糾紛只能吃悶虧。消基會認為,「消保法」中「契約審閱期」規定,已無法保障消費者,應修法將審閱期變更為「強制規定」


「契約審閱期」是消費者和業者簽訂定型化契約時,「消保法」規定「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讓消費者能夠詳讀、了解全部條款的內容,再決定是否簽訂契約。但往往內文冗長艱澀,充滿法律術語,民眾根本無力看懂,加上業者的誘導下,簽屬「本人已完全詳讀契約內容」、「本人已瞭解享有○天審閱期始簽名」等拋棄審閱權的契約,造成日後糾紛不斷。


至於,所謂的「30天以內合理期間」,應以多少天才算合理,以目前官方已公布的定型化契約來看,成屋買賣、預售屋買賣、海外旅遊學習等,僅約定不得低於5日。同時,條文中的「應」字本該有「強制規定」及「任意規定」兩種解釋,但到了法院訴訟時,多數法官卻解讀成「任意規定」,讓民眾蒙受嚴重的損失


對於法院偏頗的判決,消基會抨擊,法條固有解釋的空間,但法院卻袒護業者,偏離當初立法保護消費者的初衷。建議未來修訂「消保法」時,增列「本約規定的審閱期不得任意拋棄」的新條文,讓業者知難而退,不再透過不合理方式來欺凌消費者


消基會進一步呼籲,「消保法」立法目的即是保護消費者權益,但擔任「守門人」角色的法院,卻顯然偏護業者,使其有恃無恐抱存僥倖心態,剝奪民眾的權益。希望透過立法「強制規定」審閱期,或由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定型化契約的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不得有拋棄契約審閱期」,才能落實立法目的與精神,也能紓解民怨及法院的訴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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