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05/13 【蘋果日報/廖珮君】


為防堵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風暴再現,金管會嚴管衍生性商品交易,要求業者訂自律規範,替客戶設下「停損點」;日前規範出爐,損失上限採比價期數綁平均一期的名目本金,例如1年內契約最大損失為本金的50%





據銀行公會擬定的「衍生性商品自律規範」,「官方版」的客戶最高損失上限,依比價期數分兩類,1是比價期數12期以下,最大損失為平均單期名目本金的6倍;2是比價期數12期以上,最大損失則是平均單期名目本金的9.6倍。


舉例名目本金100元,期數12期(若每月比價,契約即為1年)總名目本金1200元,損失率是單期名目本金6倍即600元,等於最高損失600元,是本金一半。




期數高、損失率小


若契約超過1年,例如期數24期,總名目本金為2400元,損失金額則是960元,損失率就降為40%,期數愈高、損失率就愈小。銀行主管分析,契約1年內風險較低,例如對賭匯率,市場一年內的匯率波動,當然遠比2~3年還容易掌控;其次,通常比價期數愈高,客戶輸贏愈大,若用平均名目本金來控制,客戶損失就不會無上限,反隨期數增加、損失率愈低。


該主管說,該自律規範是訂一個客戶損失的「上限值」,各銀行仍須自訂客戶的損失上限,但不能超過該「上限值」。各銀行自訂客戶最大損失率約15~30%, 沒有綁定平均一期的名目本金,會發生當客戶契約期間愈長、損失額愈大現象;若綁定平均一期名目本金,契約拉長,可鎖定損失金額,損失額不會無上限。


去年TRF大賣,最大爭議是,客戶損失「無上限」,且這類「對賭匯率」的複雜高風險商品,甚至連早餐店、農夫都在買,金管會決定出重手嚴管,要求銀行公會重新檢討「衍生性商品自律規範」,該規範上周草案出爐。


規範草案上周出爐


首先是擬定「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包括比價期數3期以上、且隱含賣出選擇權,例如匯率選擇權商品、對賭人民幣兌美元的TRF、DKO全列入,且這類複雜高風險商品,銀行須先經董事會通過後,才准銷售。


其次是擬定客戶最大損失率,銀行自訂客戶損失上限需有合理的考量基礎,官方版採比價期數綁平均一期的名目本金,期數愈高、損失率愈低。最後是該規範不適用各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僅適用DBU,即國外法人不受限,但國內一般投資人則須納入,保護國內一般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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