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2015/12/19 【蘋果日報/林姍亭】


住大樓社區,除了維持住宅私有空間,也須負起共同維護公共領域的責任,並成立管理委員會、制定管理條約,但專家表示,管委會須依法制定條約,並合乎誠信、公平原則,不得濫權,否則將無效力


多數社區管理委員會為維護社區公共空間,會請欲裝修、搬家之住戶,繳納「保證金」。日前有民眾投訴,自家大樓管委會,規定住戶裝修完畢後,須經全體居民簽名,確認裝修未影響公用空間才予以返還保證金,但當他家裝修完畢後,因與鄰戶有宿怨,該位鄰居不願簽名,而遭管委沒收保證金,質疑管委會濫用權力




購屋留意管委會條約


永然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李永然指出,雖然管委會擁有制定規約的權利,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約》第1條,管委會規約須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因此不能「濫用」管委職權,且該社區管委將專屬權責假藉予「區分所有權人」,並以其名義扣押金,屬不當條約,在法律上無有效權限,建議民眾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 條,「管委會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之條例,向主管機關檢舉管委會。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旺根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約》第4條提到,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民眾裝修自宅,當可自行使用,他人不得干涉。最後,他提醒,民眾在購屋時,須向原屋主要求審閱社區管委會條約,若有不當干預及條約,可請原屋主與委員會協商,避免權益受損


【管委會很「超過」應該怎麼做】
買房前
要求賣方提供管委會規約,若有不當條約:
●可請原屋主與管委會溝通
●若無法更正規約內容,建議放棄該物件,避免日後糾紛

買房後
若管委會規約有干涉「專有部分使用權利」之條約: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約》第4條規範,提出異議,並不服從該條約
管委若超收不當管理費、扣押保證金: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 條,「管委會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之條例,向主管機關檢舉管委會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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